6月29日,《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》宣传发布会召开。市委常委、宣传部长高天,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保来、李志宏出席会议。
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实践证明,精神文明建设除了思想教育、宣传引导外,也需要用法治思维、法治手段同步进行。通过立法建立我市文明城市建设的长效机制,是依法推进城市文明程度并纳入法治化轨道重要举措,对于新时代推进依法治市和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因此,及时制定出台我市公共文明行为的地方法规非常必要。
市委、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公共文明行为立法工作,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,2017年7月《条例》制定工作正式启动。该《条例》于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《条例》进行了审议并批准实施。该《条例》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。
该《条例》共有三十条。主要分为组织协调机构、文明行为准则、社会组织和执法部门职责、法律责任四部分。《条例》规定了十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;规定了十五项禁止的不文明行为;规定了六项倡导的公共文明行为。同时,还规定对实施公共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,予以表扬奖励。这些条款突出了市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,突出了城市文明建设管理的短板。